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慘案!個人股權轉讓被查!
補繳個稅超1800萬!
一(yī)、違法事實:
1、2017年(nián)11月30日,伍某與潘某簽訂《股權轉讓協議》,轉讓廣州市(shì)澤鋒投資有限公司15%股權,股權轉讓價格110,000,000元。2017年(nián)12月5日、2018年(nián)1月8日,潘某共支付伍某股權轉讓價款50,000,000元。2018年(nián)1月股權變更辦理(lǐ)完成,伍某未按規定申報繳納财産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。
2、《股權轉讓協議》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。
二、證明依據:
1、《廣東省廣州市(shì)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》((2020)粵01民終19686号)、《廣州市(shì)白雲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》((2019)粵0111民初4336号)及相關證據材料;
2、對你授權代理(lǐ)人進行調查詢問的(de)《詢問筆(bǐ)錄》;
3、從“國(guó)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”打印的(de)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》;
4、你出具的(de)《關于股權轉讓事項的(de)說明》(2022年(nián)4月29日)、《關于股權轉讓事項的(de)補充說明》、《關于股權轉讓事項的(de)說明》(2022年(nián)6月24日);
5、《股權轉讓協議》複印件;
6、稅務征管系統導出個人所得稅、印花稅申報情況;
7、經你授權代理(lǐ)人确認的(de)《稅務稽查工作底稿》。
三、處罰決定
1、追征個人所得稅,按照“财産轉讓所得”項目,依20%稅率,追征個人所得稅18,689,000元[(110,000,000元-16,500,000元-55,000元)×20%]。
2、追征印花稅,按照印花稅“産權轉移書據”稅目,依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稅率,應追征印花稅55,000元(110,000,000元×0.0005)。
3、加收滞納金,對其上述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的(de)個人所得稅18,689,000元、印花稅55,000元,從滞納稅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(de)滞納金。
四、案例啓示
1、個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轉讓股權,不能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,應當将整個股權轉讓行為(wèi)視(shì)為(wèi)一(yī)次,一(yī)次性計繳個人所得稅。案例中納稅人實際收到股權轉讓款50,000,000元,追征個人所得稅時,仍應按照《股權轉讓協議》約定的(de)轉讓價格110,000,000元,作為(wèi)财産轉讓收入,按照“财産轉讓所得”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2、納稅人轉讓股權的(de)印花稅計稅依據,按照産權轉移書據所列的(de)金額(不包括列明的(de)認繳後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)确定。
3、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,以股權轉讓方為(wèi)納稅人,以受讓方為(wèi)扣繳義務人。
4、扣繳義務人、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(nèi)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。